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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 作者:蒲元蝶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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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已经自主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有这样的同感: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过程中碰到的困难比预料的多得多。怎么样发财。大学生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往往存在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不足,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过程中肯定会遭遇这样那样的难关。专家提醒大学生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前要有风险意识,更要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受挫折的心理准备

    不少已经自主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有这样的同感: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过程中碰到的困难比预料的多得多。怎么样发财。大学生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往往存在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不足,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过程中肯定会遭遇这样那样的难关。专家提醒大学生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前要有风险意识,更要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受挫折的心理准备,这样才能承受得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过程中的风险和失败,而不至于一有挫折就“倒下”。今天希望是给大家带来一个比较轻松,比较随意一点的、好玩一点的分享,我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里面收获到的内容。

    社会团体两年不年检自动注销吗

    法律分析社会组织两年未年检可以撤销。连续两年以上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登记范围的社会团体,应向政府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的机关申请登记,接受业务主管、归口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政府保障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下列社会团体属于登记范围:

    一、社会学术团体。即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或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二、社会经济团体。即从事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的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三、社会公益团体。即从事和举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团体。

    四、文艺工作团体。即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社会团体。

    五、体育工作团体。即从事球类、田径、棋类、游泳、举重等各项体育活动的社会团体。

    六、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团体。第五条下列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

    一、中央确定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工商联、台胞联谊会、侨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北京市分会等人民群众团体。

    二、佛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等宗教团体。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团体。第六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社团登记机关)为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区、县地区性社会团体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第七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应向社团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团体章程和批准部门的审批文件,并详细填报以下内容:

    一、社会团体名称、地址;

    二、宗旨、主要任务;

    三、活动地区、工作对象和业务范围;

    四、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五、成员人数;

    六、主管或挂靠部门;

    七、组织机构概况;

    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八条社团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业已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复查期限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补办申请登记手续。经社团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补发登记证。第九条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改变团体名称、修改章程和变更主要登记内容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解散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回

    社会团体登记证,并登报声明。第十一条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定期将工作计划、经济概况报送社团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条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启用印章和制发会员证,应将印模和会员证式样报送社团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社团登记机关有权对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团体应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应接受政府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的,由社团登记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吊销社会团体登记证,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负责人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社会团体名称的;

    四、活动内容超越该团体的章程或批准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区,经批评仍不改正的;

    五、利用已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合法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以下统称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杂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和培训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教育、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上进行就业前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和职工教育,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在引进资金、教学设备和兴办校内经济实体及纳税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同等待遇。第五条市成人教育局是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提供信息和服务,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区、县成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能力。

    (二)有与所举办的教育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或者特长。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五)有必要的筹建费用和相应的办学规模、办学人员及设施。其具体标准由市成人教育局制定。

    (六)租借的校舍、实验实习场所,有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其中高等教育层次学校租借契约租期不得少于4年,培训机构租借契约租期不得少于2年。

    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对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的设置条件。第七条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配备遵守国家法律、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与办学内容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能坚持正常工作,身体健康,年龄男不超过75岁、女不超过70岁的专职正副校长或者正副主任。高等教育层次学校的正副校长必须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工作经验。第八条举办函授、刊授、广播、电视等教育的学校,开办的专业必须适应其教学方式;有符合培养要求的教材、自学指导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教学的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复习、考试等主要环节的必需条件;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学时应当占授课总学时的30%。第九条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性质、类别、规模和层次。第三章设立、变更、终止第十条申请办学应当向成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公民个人签署的办学申请书。

    (二)办学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三)办学公民本人的身份证。

    (四)办学方案。

    (五)学校章程或者培训机构章程,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制度的学校的有关章程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名单。

    (六)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名称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七)资金证明。

    (八)办学场所证明。

    (九)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高等教育层次学制1年以上(含1年)的学校,向市成人教育局申报,验收合格后,由市成人教育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设立高等教育层次学制1年以下以及中等教育层次以下的(含中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向办学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成人教育局申报,验收合格后,由区、县成人教育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的结社自由,保障建设系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建设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设社团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建设社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社团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建设事业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组织。第三条建设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围绕经济建设,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社团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建设社团的业务活动受建设部的指导。其资格审查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第六条凡申请成立与建设业务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社团筹备组织向建设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第七条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七)成员数额;

    (八)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发起倡议书;第八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必要的事项。第九条建设社团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国性社团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条资格审查机关在确认社团具备成立条件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建设社团的成立,凡涉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建设部发函办理。第十二条社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精干办事机构,其成立、调整、撤销需经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第十三条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部有关司局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配合民政部对建设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四)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审核。第十五条挂靠建设部的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经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复后,报民政部备案。第十六条社团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设立时,应由各社团按单一方式进行,避免交叉。设立专业委员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拟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申请书;

    在行动前,一定要积累相关经验和能力以及知识,盲目的尝试只会导致失败,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深刻理解到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不是所有人都能轻易成功。现在你已经阅读了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信也有了自己的了解,作为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我建议你阅读完文章后,立即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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