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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非公募基金成立注意事项(公募基金成立的必要条件)
    • 作者:从尔曼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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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希望是给大家带来一个比较轻松,比较随意一点的、好玩一点的分享,我在北京非公募基金成立注意事项里面收获到的内容。最近,北京非公募基金成立注意事项这个话题的热度上升得很快,笔者每天都能接到同行的咨询:老师,到底哪个比较靠谱?这样的问题,以前大多是小白,或者是技师开始创业自己的时候问的问题,现在问这个问题的,行业老司机多得是。在北京成立慈善基金会都需要什么成立基金会有什么好处所需材料及流程成立条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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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成立慈善基金会都需要什么

    成立基金会有什么好处所需材料及流程

    成立条件及所需资料:

    需要:1个理事长,1个副理事长,3个理事,1个监事,1个秘书长

    需要:4个专职人员,提供从业简历、是否为京籍人员。

    产权证、房租协议或购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及住所证明(房产用途为商用或办公)。

    理事长即法人、捐赠人即发起人(可以是多个)、第一届若发起基金会的自然人、必须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确认发起人是谁(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不得个人同单位共同出资发起)。

    200万原始资金

    所有人员提供一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所有人填写近五年内无犯罪证明的承诺书

    理事会成员至少三名北京怀柔户籍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1、为了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建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标准为800万,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标准为400万,非公募性质的基金会资金标准需要达到200万;原始资金都需要是到账资金;

    3、基金会需要有规范的名称以及章程,并有能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工作人员;4、基金会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基金会属于一种社会组织形态,但是需要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组织形态,基金会是非营利性质的。除此以外,基金会还拥有着公益性、非政府性、基金信托性的特征。从历史上来看,最早出现基金会的国家是美国,并在20世纪后期得到很大的发展,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规模以及运行模式。

    我公司是私营企业 想办一个慈善基金 请问需要什么步骤和注意事项 怎么做呀?在线等

    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私营企业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各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如何建立一个非盈利组织或公益基金会,需要那些相关的手续的法律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基金的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热衷于公益事业的其他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共基金(可以向公众募集)和非公共基金(不能向公众募集)。根据募捐的地域范围,公募基金会可分为国家公募基金会和地方公募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为特定公益目的;全国公共基金原款不少于800万元,地方公共基金原款不少于400万元,非公共基金原款不少于200万元,在民政部登记的非公有制基金的原基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原始资金必须是账户的货币资金;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有固定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经营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依次包括基金会名称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一词结尾。公开募集基金的名称不得使用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名称。非公开发行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词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标明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也可以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报出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报出城市名称;非公开发行基金的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名称,而公开发行基金的名称或者名称不得使用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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