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阮振荣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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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朋友都想了解外管局对离岸公司的规定的知识,外管局对离岸公司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变化不断,今天下面这些内容能够帮你更加深刻的了解外管局对离岸公司的规定的相关知识。你是不是也有这些困扰?明明在网上看过很多关于外管局对离岸公司的规定的信息,却不知道该怎么用,那是因为你没有看过本文。外管局境外投资规定(一)前期报告制度《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
最近很多朋友都想了解外管局对离岸公司的规定的知识,外管局对离岸公司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变化不断,今天下面这些内容能够帮你更加深刻的了解外管局对离岸公司的规定的相关知识。你是不是也有这些困扰?明明在网上看过很多关于外管局对离岸公司的规定的信息,却不知道该怎么用,那是因为你没有看过本文。
外管局境外投资规定
(一)前期报告制度《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离岸公司可以用于进口吗?怎么操作?
可以的,如果您的业务涉及国际贸易的操作,用一间国外公司来运作可以节省国际贸易成本(比如汇率及税收)。方法如下(以香港公司为例):
一、案例说明:一杭州贸易A公司以70万美金的价格从美国B公司那里采购一批货,准备以100万美金的价格卖给销售商。
1.用杭州贸易A公司做国际贸易操作。
不是用离岸公司的操作:分析: ①关税(假定税率为x%): 70万*x% ;
②A公司盈利:100万-70万=30万
③按照中国大陆的税制需要征收固定税率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企业所得税:30万*25%=7.5万,增值税:30万*17%=5.1万,此项税务成本共计:12.6万
2.用香港C公司做国际贸易操作。
用离岸公司的操作:分析: ①C公司盈利:95万–70万=25万,根据香港公司法规定:业务不在香港本土发生,不需要缴税;
②关税(假定税率为x%): 95万*x% ;
③A公司盈利:100万-95万=5万;
④按照中国大陆的税制需要征收固定税率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企业所得税:5万*25%=1.25万,增值税:5万*17%=0.85万,此项税务成本共计:2.1万
第一种情况的纯利润为:30万-12.6万-x%*70万=17.4- x%*70万;
第二种情况的纯利润为:25万-x%*95万+5万-2.1万=27.9万- x%*95万。
离岸公司在银行开设的离岸账户,在资金汇入汇出上有什么规定 ?
(1)在无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任何账户内资金汇出汇入没有限制;
(2) 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在内地,离岸公司账户汇出往境外和由境外汇入离岸账户自由,不受外汇管制;
(3) 但是,由离岸账户汇入内地自然人或法人账户,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投资、支付报酬或赠与手续;
(4) 由内地自然人或法人账户汇汇往离岸账户,应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对外划付。
(1) 在境外没有限制;
(2)在内地离岸帐户之间的汇出汇入没有限制,但是离岸帐户往国内公司,个人汇款或是国内公司,个人接受汇款,要受到外汇管制。
离岸账户能否快速收付货款?离岸公司收付货款的速度决定于支付行、中间行和受付行之间的运作是否有效。如果外贸公司使用内地离岸银行服务,在同一银行进行划转,离岸到在岸或在岸到离岸实行即时到帐。
能否将离岸账户收到的资金转往内地公司账户;
离岸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转往内地公司账户。依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如果所转款项属于资本项目,那麽就需要外管部门批准后设立资本项目账户,离岸公司方能专款;如果属于贸易项下转款,需要按照要求提供贸易凭证和海关单据。
不需要挂帐处理。但是必须注意:
(1) 货款不能够挂到股东或董事的个人帐户中;
(2) 划拨资金是否是佣金;
(3) 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如果是内地居民);
(4) 是否符合税收征收规定;
(5) 是否需要申报。
国内个人帐户可接受国外汇款,但是必须依照外汇管理和银行规定。如果是汇款属于境外收入,必须按照税收征收规定报税。
内地个人银行账户是否可以接收外汇汇款?(1)个人可以申请外币帐户,带有本外币字样的存折可以直接接收外币汇款;
(2) 如要汇出需要按汇出金额向银行或是外管局申请;
(3) 接收外汇汇入,应该注意外汇管理规定和税收规定。
如果外币汇到内地银行账户﹐银行对外币的取款有限额要求吗?(1)如果外币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结汇金额超出外管规定,银行会要求取款人提交相关证明;
(2)如果外币汇入公司账户,银行需要公司提供资本项目或外债项目的外管批准文件结汇。
内地居民境外银行账户收取的利润可否汇回国内?内地居民境外银行账户收取的利润可以按照外汇管理和税收征收的相关规定汇回国内并结汇。
香港公司与国内公司进行贸易,
国内的或款能直接汇到香港公司在国内开立的离岸帐户吗?可以,但须提供支付凭证并进行申请和验单。
没有具体要求。但是如果银行不料解公司运作情况或者公司属于新开户客户,为了配合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同意公司账户即时汇入汇出。
离岸公司开立离岸账户后可以适用公司支票吗?在香港的银行开立离岸公司户口可以有如下选择:港币储蓄、外币储蓄和港币支票、美元支票。如果使用美元支票,支票兑现在美国,增加了公司经营成本。
外管局境外投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沈阳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境外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机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在我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各类贸易、非贸易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第三条境外企业除应遵照驻在国(含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外,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国内投资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本规定的执行。第四条境外企业必须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接受国内投资单位、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第五条境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境外独资企业必须由中方派专职财会人员主持企业财会工作。合资、合作企业也要选派中方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的财会管理,并负责中方的会计核算工作。第二章投资的管理第六条国内投资单位向境外投资,其资金来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投资单位的自有资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留利、各项基金的结余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合法收入;
(二)经批准的国内投资单位的国家基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
(三)国内投资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
(四)经批准的财政专项拨款;
(五)其他经批准可用于境外企业投资的资金。第七条在境外举办的各类贸易性投资项目(含经贸代表处),由投资单位根据我市海外开发规划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我驻外使领馆的书面意见和合同、章程一并报市经贸委综合平衡审查,由市经贸委商市财政局、外管局等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批准后,需到市财政局和外管局办理财政登记和调资手续。第八条国内投资单位到境外合资或合作经营时,其资产要参照该项资产所在地的法律、国际惯例进行评估,未经评估和确认的一律不予审批。第九条境外企业以国家投资购入资产,按所在国法律规定,需要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以下简称产权)注册登记的,必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企业的国家资产注册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并经国内投资单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和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可生效,其有关文件副本,报送国内投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境外企业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办理产权注册。第十条境外生产性企业中方投资总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经委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外管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其合同、章程由市经贸委审批。境外企业经批准成立,并办理了境外注册后,应由国内投资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财政及产权登记。
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章国家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境外企业国家资产包括:
(一)国内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国内其他机构的各种投资和拨款(包括实物及无形资产);
(二)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境外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我方应得部分;
(三)境外独资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境外合资、合作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中应归我方部分;
(四)境外企业我方职工工资及其他差额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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