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小艾
- 发表时间:2024-02-02 1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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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3、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备注: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1、税务注销回执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签署的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原件
4、经营者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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