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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作者:经德运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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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收集了很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这方面的资讯,如果你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不是很了解的话,你可以浏览本文的内容。人不管走到哪一步,总得找点乐子,想一点办法。是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就是我的见解,想的办法!小编今天就和大家谈谈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见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

    本文收集了很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这方面的资讯,如果你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不是很了解的话,你可以浏览本文的内容。人不管走到哪一步,总得找点乐子,想一点办法。是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就是我的见解,想的办法!小编今天就和大家谈谈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见解。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二章备案程序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四)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五)合并、分立、终止;

    (六)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七)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八)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出租自有房屋是否需要变更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出租自有房屋不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

    1、企业经营范围变更,要到工商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公章

    (7)其他相关资料

    2、工商变更后,还要进行国税、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税务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 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 其他相关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印在二张A4纸上)。

    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股权投资经营范围有没有什么条件

    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版)确定经营范围的类型,不可投资的类型为禁止类;需商务部审批的情形包括限制类及母公司为投资性企业;鼓励类及允许类直接向工商登记即可(不含母公司为投资性企业)。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审批证件及审批机关见附表)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第三条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第四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第六条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减少别的项目需要什么手续

    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董事会决议和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针对拟增加的经营项目);

    4、批准证书(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和近年度财务报表。 重要提示董事会决议需董事亲笔签字(按公司章程办理);特种行业和限制类行业需另外办理前置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公司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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