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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有什么优惠(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条件)
    • 作者:怀浩慨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18:56
    • 浏览次数:0

    从古至今,在社会之中,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有什么优惠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察因素。怎么才能够让自己闪闪发光,让竞争对手自叹不如呢?这就需要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镀金”操作了。那么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有什么优惠的标准流程是什么呢?有什么具体的策略吗?咱们剖析好下面的案例,就能够心领神会了。想必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有什么优惠是所有朋友都想了解的问题吧!但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可以

    从古至今,在社会之中,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有什么优惠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察因素。怎么才能够让自己闪闪发光,让竞争对手自叹不如呢?这就需要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镀金”操作了。那么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有什么优惠的标准流程是什么呢?有什么具体的策略吗?咱们剖析好下面的案例,就能够心领神会了。想必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有什么优惠是所有朋友都想了解的问题吧!但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

    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都有什么政策,要什么手续? 谢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老外如何在深圳注册外资公司和注意事项

    一、注册深圳外资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名字

    2.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

    3.注册资金(认缴制);

    4.监事身份证信息(监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股东可做监事);

    5.注册地址;(需红本租赁凭证)

    6.经营范围,可以模拟自己的同行;

    7.资信证明:(1)个人入股:股东需要回乡证

    (2)公司入股:公司注册登记证+原子章(公证书)公证书到香港律师楼办理

    中外合资:中方必须是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中国外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一、2013年前外资公司税收优惠形式

    1、降低税率

    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13年以前,中国的内资公司所得税为 33%,而外资公司所得税只有15%.

    2、税收减免

    对于外资公司所得税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二、2013年后外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度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公司,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13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13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公司,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13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公司,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

    三、外资公司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公司取消税收减免及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后,那么外资公司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目前,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当地政府的返税,即对于外资公司注册在当地的,将一部分由外资公司交纳的税收,再返还给外资公司。

    其中,以上海外资公司返税优惠政策最好。上海外资公司注册所在区不同,其税返税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

    四、上海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最好的区:崇明区。营业税可返外资公司实际交税额的40-50%,企业所得税返16-20%,增值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6-9%。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较好的区:奉贤区、金山区。营业税可返外资企业实际交税额的35%左右,企业所得税返16%左右,增值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6%。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的区:闵行、嘉定、松江、南汇等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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