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高景逸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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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已成为许多消费者的心头好,也是众多消费者十分信赖与追捧的。如此这般火热的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内容使得更多人的目光被深深吸引,如果您也被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所吸引,不如看看以下的讯息。关于股权转让流程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C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有多种情况。以下情况C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1)A、B未实缴,公司也未盈利;A、B以0元转让给C。——(2)A
现在,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已成为许多消费者的心头好,也是众多消费者十分信赖与追捧的。如此这般火热的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内容使得更多人的目光被深深吸引,如果您也被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所吸引,不如看看以下的讯息。
关于股权转让流程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C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有多种情况。以下情况C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1)A、B未实缴,公司也未盈利;A、B以0元转让给C。
——(2)A、B未实缴,公司有盈利;A、B以不高于利润的20%转让给C。
——(3)A、B未全部实缴,公司未盈利;A、B以不高于全部出资额的20%转让给C。
其他情况下C需要按溢价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第(1)种情况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外,其他情况各股东应按转让价的0.25‰(即0.5‰减半)交纳印花税。
如果资产总额中不包括货币资金之外的项目,则不需要做净资产审计,否则需要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审计。
股权转让所需准备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相关政策
以下是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一)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除需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已经解缴税款的,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应提供: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进行核定。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要交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依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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