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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商独资公司(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
    • 作者:周恨山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08:57
    • 浏览次数:0

    社会现在飞速发展,关于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商独资公司的说法有很多,可能大家都不是很了解这个东西,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有关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商独资公司的要点给大家参考。你是不是也有这些困扰?明明在网上看过很多关于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商独资公司的信息,却不知道该怎么用,那是因为你没有看过本文。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如何以德阳市为例,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流程具体如下1、申请人现场向政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

    社会现在飞速发展,关于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商独资公司的说法有很多,可能大家都不是很了解这个东西,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有关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商独资公司的要点给大家参考。你是不是也有这些困扰?明明在网上看过很多关于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商独资公司的信息,却不知道该怎么用,那是因为你没有看过本文。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如何

    以德阳市为例,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人现场向政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申请人向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决定和送达结果。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内资如何转外资

    外经贸局窗口授权办理如下审批服务事项:

    外贸方面:(1)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加工贸易业务变更;(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变更、遗失补发。

    外资方面:(1)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设立审批;(2)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审批及后续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窗口电话:62727851 投诉电话:62727808 传真:62727851,62727858(请注明本窗口收)

    电子信箱:yftecb@mail.nbptt.zj.cn

    本《服务指南》中,凡标有“可下载”字样的表格、样本,均可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 →服务窗口(网页中间)→“外经贸”窗口下载,或市政府网站的链接: →办事指南(网页中间)→外贸局。请及时关注我们的网站。

    一、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服务

    (一)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1、服务对象

    开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企业。

    2、办事程序

    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计算机程序进行加工贸易操作,并将业务数据发送到软盘(V3.0以下版本《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系统》),网络版通过网络电子报盘(JM2000以上版本);外经贸局窗口经办人员启用审批程序联网审批,并返回审批信息;企业将合同申请材料予以打印,并到窗口进行审批;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操作,同意的发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盖章确认。企业凭《批准证》及有关资料,到海关输单,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续。

    海关要求,每新申领《加工贸易手册》需提供《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1份。请到审批中心网站外经贸局窗口下载表格,到本窗口办理。

    3、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仅限新系统);

    (4)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新系统为“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5)进口合同、出口合同(来料加工只需来料加工合同);

    (6)申请予以审批的数据软盘(仅仅V3.0以下版本程序);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其中,我局、海关(合同需2份)、国税局需各留一份,企业留存1份。

    4、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 免费

    6、审批依据

    ⑴《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加工贸易业务变更审批(包括手册延期)

    1、服务对象

    开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需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变更的企业。

    2、办事程序:

    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计算机程序进行加工贸易操作,并将业务数据发送到软盘(V3.0以下版本《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系统》),网络版通过网络电子报盘(JM2000以上版本);外经贸局窗口经办人员启用审批程序联网审批,并返回审批信息;企业将合同申请材料予以打印,并到窗口进行审批;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操作,同意的发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并盖章确认。企业凭《变更证明》及有关资料,到海关输单,进行加工贸易变更登记手续。

    3、申报材料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要求变更(包括手册延期)的报告(延期在三个月以上或第二次延期的);

    (3)变更后的进口合同、出口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进出口合同各一份。

    4、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 免费

    6、审批依据

    ⑴《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1、服务对象

    新办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包括:加工贸业务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申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的企业;办理进口许可证等企业。

    2、办事程序

    企业下载并填写《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并携带有关材料,经外经贸局窗口经办人员审核,同意的签字、盖章予以签发。企业凭《生产能力证明》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申领手续(或提供给加工贸易业务经营企业)。

    新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需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宁波分中心(EDI宁波分部)购买加工贸易软件,使用软件进行加工贸易操作。

    3、申报材料

    (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可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限三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生产能力证明》表一用于商务单位(外贸公司),表二用于进料加工企业,表三用于来料加工及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

    4、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 免费

    6、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⑵《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

    1、服务对象

    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代办机构。

    2、办事程序

    服务对象提出设立外资企业报告书,经市外经贸局窗口初审并组织联合踏勘同意后,报市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公章,服务对象凭此办理工商名称核准,并带其他材料,向外经贸局窗口申请批准(或转报),在合同、章程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凭《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及其他材料办理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准书》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海关登记。

    注:设立在余姚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请到开发区立项,凭开发区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名称核准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持以下材料一套,到外经贸局窗口申办《批准证书》及其他手续。

    3、申报材料

    (1) 在余姚设立外资企业的报告书(样本可下载);

    (2)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表(样本可下载);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注册资金大于100万美元的需提供) (样本可下载);

    (4) 企业章程(样本可下载);

    (5)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6) 公司董事会名单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7) 厂房、场地购买证明或租赁合约;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局窗口);

    (9)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工商局窗口);

    (10) 授权委托书;

    (11) 外国(台港澳)投资企业选址意见书(公安局窗口);

    (12)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质监局窗口);

    (13) 开发区批准文件(在开发区批准立项的);

    (14) 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注:境外投资者为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明(香港企业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由境外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5、收费标准 批准证书每套30元

    6、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⑵《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注: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成立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进口分销业务的,境外投资者须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要求,直接通过本局经宁波市外经贸局报商务部审批。经营范围中不包含进口分销业务的,可直接报宁波市外经贸局审批,待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按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办法,到本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的内容,应表述为:“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报商务部审批的贸易性公司可去掉 “(不含分销)”字样。

    4、新成立的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当年不能退税。

    5、外商投资外贸公司目前只能进口自用产品,不含分销业务。要获得分销权的,需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报商务部审批。

    6、港澳台投资者视同外商投资者。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

    1、服务对象

    境内、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代办机构。

    2、办事程序

    中外双方签订合作意向书,经发展计划局初审并组织踏勘,并审批(或转报)项目建议书,服务对象凭发展计划局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名称核准,到外经贸局窗口审批合同、章程,在合同、章程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凭《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及其他材料办理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准书》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海关登记。

    注:设立在余姚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请到开发区立项,凭开发区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名称核准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持以下材料一套,到外经贸局窗口申办《批准证书》及其他手续。

    3、申报材料

    1. 要求审批合同、章程的请示(开发区企业除外);

    2. 合资、合作意向书(样本可下载);

    3. 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样本可下载);

    4. 合营公司合同、章程(样本可下载);

    5. 投资者(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6. 公司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会委派书;

    7. 发展计划局文批准文件(开发区批准文件);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局窗口);

    9.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工商分局窗口);

    10. 授权委托书;

    11. 外国(台港澳)投资企业选址意见书(公安局窗口);

    12.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质监局窗口);

    13. 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注:境外投资者为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明(香港企业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由境外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5、收费标准 批准证书每套30元

    6、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注: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成立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进口分销业务的,境外投资者须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要求,直接通过本局经宁波市外经贸局报商务部审批。经营范围中不包含进口分销业务的,可直接报宁波市外经贸局审批,待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按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办法,到本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的内容,应表述为:“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报商务部审批的贸易性公司可去掉 “(不含分销)”字样。

    4、新成立的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当年不能退税。

    5、外商投资外贸公司目前只能进口自用产品,不含分销业务。要获得分销权的,需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报商务部审批。

    6、港澳台投资者视同外商投资者。

    三、合同章程的修改、变更审批

    (一)一般变更审批

    1、服务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代理人、代办机构。

    2、办事程序

    企业持有关申请文件到外经贸局窗口,经窗口审核,发文予以确认,并换发《批准证书》(不涉及批准证书内容的变更除外),企业持变更后《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一般变更所需申报材料

    1)出资延期或改变出资方式(一式二份)

    ⑴公司要求延长出资期限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请示;

    ⑵董事会决议。

    2)法定地址变更(一式二份)

    ⑴公司要求变更法定地址的请示;

    ⑵董事会决议;

    ⑶新住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房东的房产证、土地证);

    ⑷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增资、延长经营期限、增加经营范围(一式二份)

    ⑴公司要求增资(或延长经营期限、增加经营范围)的请示;

    ⑵董事会决议;

    ⑶进口设备清单(以设备增资);

    ⑷需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⑸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变更(一式二份)

    ⑴公司关于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

    ⑵董事会决议;

    ⑶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⑷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其他变更所需申报材料

    1)股权转让(一式二份,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⑴公司关于要求股权转让的请示;

    ⑵董事会决议;

    ⑶股权转让协议;

    ⑷出让方为中方企业的,提交中方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需提交:①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③国资管理部门对上述评估报告的确认书)。出让方为中方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存款证明;

    ⑸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注:境外投资者为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明(香港企业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由境外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⑹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按《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⑴和企业关于要求减资的请示(须由主管乡镇、街道工贸办或开发区招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⑵董事长签署的、董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接到上述资料后,外经贸局窗口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并到到工商分局签署意见。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三个月后,企业带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报纸原件、复印件、广告发票等)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批准证书正副本,一式二份,到外经贸局窗口办理减资手续。外经贸局窗口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外商投资企业提前中止、终止、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因:1) 经营期限届满;(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 合营企业因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企业无法继续经营;(5) 企业虽经努力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6) 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7) 企业认为终止经营为最大利益时的其他事项等原因需要,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不成立董事会的由投资者提出),并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名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15天内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工作。首先清理企业财产、制定清算方案,然后在10日内(以成立清算委员会之日开始起算,以下同)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六十天内至少两次登报公告未知债权人,企业应在180天内将清算报告报我局备案,然后向税务局、海关、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经营或经营期满不再申请延期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外经贸局窗口)申请注销,并提交以下文件:

    ⑴董事会关于要求解散企业的申请书;

    ⑵董事会决议;

    ⑶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⑷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⑸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窗口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文同意注销。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5、收费标准 批准证书每套30元;

    6、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批

    1、服务对象

    拟合并或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办事程序

    服务对象持有关文件到外经贸局窗口,向外经贸局窗口申请批准(或转报)立项,在合同章程获得初步批复后,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广告3次以上,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拟合并或分立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持有关证明资料,向窗口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向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凭代码证及其他材料办理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凭《批准准书》办理有关工商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并进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海关注销、变更或设立手续。

    合并的,无需再办理代码证。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后,再先后办理公告及以后的正式批准手续。

    3、申报材料

    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拟合并或分立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公司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5、收费标准 批准证书每套30元;

    6、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3日);

    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2月11日)。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

    1、服务对象

    境外投资者、被并购企业或其代理人、代办机构。

    2、办事程序

    服务对象提出批准外商并购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经市外经贸局窗口初审,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宁波市外经贸局),经上级批准同意并发给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进行税务变更登记、银行开户、海关登记。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3、申报材料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企业关于批准外商并购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可参考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4)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及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上报宁波外经贸局;

    5、收费标准 批准证书每套30元;

    6、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⑸《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2月11日)。

    (四)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转报)

    1、服务对象

    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其代理人、代办机构。

    2、办事程序

    服务对象持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应报送的申请文件,经市外经贸局窗口初审后,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宁波市外经贸局),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办理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进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海关登记。

    3、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⑴境外投资者关于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商业的申请书;

    ⑵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合同、章程(外资独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⑷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⑸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⑹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⑺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⑻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⑽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⑾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

    ⑴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要求开设店铺的申请书;

    ⑵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⑶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⑸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⑹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⑺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⑻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⑼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注: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还涉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或需要前置审批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承诺时限 3天内上报;

    5、收费标准 批准证书每套30元;

    6、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8号);

    ⑸《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2月11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服务对象

    上年底前依法设立、依法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2、办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企业持有关文件到外经贸局窗口,经窗口审核,合格的加盖年检章确认。具体办法按当年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法进行。

    3、申报材料

    ⑴联合年检报告书;

    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⑶批准证书正副本(年检要求换发证书的)。

    4、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 免费

    6、审批依据

    ⑴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⑵当年度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关于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内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内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内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⑦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完成商务局备案待完成工商局股权变更后,再来查看是否已完成原在网上提交的商务局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您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交备案材料后,后续查看或修改相关备案信息并非继续再在该网站操作,而是需要切换到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外资企业备案模板去查看修改。

    内资(自然人独资)转成外商独资哪位大师办理过要经哪些部门和手续,急需你的回复,谢!祝你节日愉快!

    A、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八)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B、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办理的手续:

    现在国家对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政策已放开,并无注册资金及年出口额的限制,只要企业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申请,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进出口权。

    除法律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以外,所有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都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否则,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和验放手续。

    1、办事程序:

    1)、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增加从事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2)、再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需要提交个人财产(资产)证明,才可办理备案登记。

    3)、申请人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只有办完了这些手续才是一个完整的程序。

    2、办理对进出口权需要准备的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国税正、副本复印件; 地税正、副本复印件;

    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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