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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的规定)
    • 作者:姬运骏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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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之后,觉得这篇文章有参考价值的朋友们,可以给小编点个赞或者点点关注,也可以将关于[]的这篇文章收藏起来先掌握点实实在在的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知识,再开始行动,小编在此用实际行动助力各位,本文是对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得分析,先来做个了解吧!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看完之后,觉得这篇文章有参考价值的朋友们,可以给小编点个赞或者点点关注,也可以将关于[]的这篇文章收藏起来先掌握点实实在在的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知识,再开始行动,小编在此用实际行动助力各位,本文是对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得分析,先来做个了解吧!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开始盈利;

    2、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六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九条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第十条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第十一条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工商局承办具体工作。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需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到“中心”办理申请工商登记事宜。第四条申请工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副本;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副本;

    (三)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副本;

    (四)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五)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签发的近期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其项目建议书获准后,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合同前项目登记”后核准使用的名称,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域、字号、所属行业和组织形式构成,并可以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协议或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协议和章程;

    (三)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或合法部门出具的合同、协议、章程、签字人的资格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书;

    (六)投资者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八)经营特种行业的,按有关规定的批准文件。

    以上文件、证件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以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上列(一)、(二)、(三)、(五)(六)、(七)项均应提交正本或副本。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住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期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合营各方的名称(外资企业可免予登记合营各方名称一项)。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住所,是企业的法定住所。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规定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它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定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宣告成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转让股权、改变经营范围、合同期限,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补充合同或章程(改变经营范围的可免交该项文件、证件);

    (三)董事会决议;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定的内容,但是有公司在发展中因业务扩展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则需要公司去工商局去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变更经营范围,欢迎阅读与收藏。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电子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股东会决议(我司提供样本需客户签字盖章);

    6、章程修正案(我司提供样本需客户签字盖章);

    7、变更登记申请书(我司提供样本需客户签字盖章);

    8、委托书(我司提供样本需客户签字盖章);

    9、其它材料。

    特别规定

    1、变更经营范围,遵循向原审批机关先递交材料的准则;

    2、原审批机关有权进行审批的,核发相关证件,超出审批权限的,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规定;

    4、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原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关联性,增加经营范围后经营规模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主要申请材料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和可研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

    3、验资报告

    4、章程和可研修正案

    5、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6、其他相关证件。

    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如今,许多大型企业都设立有分公司,然而在大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有不少分公司选择变更经营范围。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此时,也就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那么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需要什么材料呢?

    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材料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相关阅读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

    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

    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三、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谓须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时,那么在进行登记之前,还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至于哪些项目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可由企业自主申请的项目。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于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做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注册资本末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变更经营范围的步骤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会议流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第X次股东会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XX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准时参加会议。无弃权情况。

    三、会议主持情况

    执行董事董事长XX召集主持会议。

    四、参加人全体股东

    五、会议决议情况如下

    股东会决定经营范围变更为;

    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会议决定委托XXX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变更经营范围范文1

    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由南宁xx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xx韵达速递有限公司。

    二、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即从5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为股东名称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100%,出资时间20xx年1月12日出资50万元人民币和20xx年5月14日增资15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均以货币汇款至公司账户。

    三、由于公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换新证,新证有效期至20xx年5月29日,决定备案经营有限期至20xx年5月29日。

    四、同意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南宁xx有限公司

    (股东签章)

    年7月18日

    变更经营范围范文2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年***月***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代表***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上述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二、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如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公司将于有关部门批准日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万股,占总股数100%。

    股东(签字、盖章)

    变更经营范围范文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赛顿陶瓷纤维有限公司于xxx年1月12日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并于近日领取到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变更前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陶瓷纤维系列产品、高温氧化铝纤维系列产品、高温粘结剂、不定型耐火材料、高温缝制品;销售耐火砖系列产品、高铝水泥、硅酸钙板、岩棉、光学玻璃、玻璃工艺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类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类项目审批经营)。

    变更后

    经营范围销售陶瓷纤维系列产品、高温氧化铝纤维系列产品、高温粘结剂、不定型耐火材料、高温缝制品;耐火砖系列产品、高铝水泥、硅酸钙板、岩棉、光学玻璃、玻璃工艺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类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类项目审批后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年1月21日

    变更经营范围范文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xxxx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转型需要,充分体现公司主营业务特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园林植物;园林环境景观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销售建筑材料、园林机械设备、体育用品;技术开发;投资与资产管理。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园林植物;园林环境景观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销售建筑材料、园林机械设备、体育用品;技术开发;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城市市容管理;水污染治理;其他环境治理。

    上述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xxxx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七月十三日

    变更经营范围范文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xxxx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2年3月21日召开的xxx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有关详情见公司于xxx2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原经营范围是合成氨、硝酸、硝酸铵、多孔硝铵、化学肥料、特种气体、铁粉的生产、加工、批发与零售;复合(复混)肥的销售;羰基铁粉系列产品、吸收材料、彩色光刻掩膜版、精细化工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气瓶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有效期至xxx1年8月9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至xxx4年6月7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至xxx5年11月01日)(上述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xxx2年5月7日,经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核准,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正式变更如下

    硝酸铵、合成氨、氢、氧、氮、氩气、硝酸、羰基铁粉、五羰基铁(安全生产许可证至xxx4年6月7日)、工业硝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xxx5年4月1日)、压缩、液化气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xxx4年10月18日)、化学试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xxx4年11月01日)、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xxx5年11月1日)、多孔硝铵、化学肥料、铁粉的生产和销售;气瓶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至xxx5年8月10日);复合(复混)肥的销售;羰基铁粉系列产品、标准气体、吸收材料、彩色光刻掩膜版、精细化工系列产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上述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除外)

    本公司《公司章程》中第十四条经营范围条款也按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外贸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怎么做啊?

    、经营范围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批准证书副本(一);

    ( 4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变更经营范围,遵循向原审批机关先递交材料的准则;

    2.原审批机关有权进行审批的,核发相关证件,超出审批权限的,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规定;

    4.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原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关联性,增加经营范围后经营规模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如果想跟上新时代的发展步伐,就要与时俱进,不断的学习,而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问题的解决,也许对你未来的发展大有帮助!所以,正如此文中的介绍,把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问题的细节完善就好了,更多的精力放在问题的可控因素中吧。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性企业改变经营范围的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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