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薄怀莲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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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将今天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分享给大家。如果你想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的话,一定要仔细往下看哦。从古至今,在社会之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察因素。怎么才能够让自己闪闪发光,让竞争对手自叹不如呢?这就需要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镀金”操作了。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的标准流程是什么呢?有什么具体的策略吗?咱们剖析好下面的案例,就能够心领神
接下来就将今天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分享给大家。如果你想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的话,一定要仔细往下看哦。从古至今,在社会之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察因素。怎么才能够让自己闪闪发光,让竞争对手自叹不如呢?这就需要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镀金”操作了。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的标准流程是什么呢?有什么具体的策略吗?咱们剖析好下面的案例,就能够心领神会了。
日本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设立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②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④ 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③ 公司章程;
④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该证明文件是指: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⑥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 住所证明。
⑨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⑩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均一式一份,除特指外均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③ 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 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⑤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⑥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⑦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等;
(2) 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 企业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任命文件;
(5)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二张;
(6) 驻在地址证明。
3、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营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接受年度检验。
(二) 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原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 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4) 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 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审批程序:
1、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企业自行刻制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具体样式及要求: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均指外径),印章上刊含企业名称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下刊含“报关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3、请填好下列表格:
(1) 《报送单位情况登记表》;
(2) 《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的单位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提供资料:
(1) 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对提交的资料,需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请填好下列表格:
(1) 《企业情况登记表》;
(2) 《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监管措施: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手续。
(七)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请持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1、向长沙海关领取并填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交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
3、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变更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4、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对变更名称的确认证明;
5、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性质需交还原报关专用章,并自行刻制新报关专用章(详见刻章要求),交海关检验后,留下印模备查;
6、变更银行贴需提交现在帐号的银行开户证明;办理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发新证书。
(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三资企业已到经营年限;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企业;
(3)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其它需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2、提交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文;
(3)“申请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审批表”(在企业注册窗口领取后至减免税部门、外商自用物品管理部门、保税部门签署意见,再交至企业管理部门。)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 报关专用章;
(6)企业所属报关员的报关员证(无报关员的企业免交);
(7) 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档案在数据库中将被删除。
(九)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手续办理
A、办理依据:署监一(1992)1099号文、署税(1997)1062号文
B、备案申请: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
4、企业章程及批复(复印件)
5、 如企业为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需递交《确认书》(原件)
6、填制规范、有效的《项目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7、 验资报告(海关验明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8、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C、免税申请
经海关审批同意备案的企业申请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物资审批表
2、填制规范、有效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3、货物订购合同或发票一式三份(复印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 外汇登记
A、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4、 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6、 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B、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开立、变更
资本金帐户是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一种外汇帐户。它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或正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申报材料
a、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b、帐户变更
1、加盖申请单位公单的业务申请报告(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 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商务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的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C、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事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批准证书。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申报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的审核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3、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拟再投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b、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审批;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方案或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检件和复印件;
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资料;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c、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
1、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和复印件;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十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合同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到湖南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检验检疫登记证书。
(十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商务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产权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三)环保登记
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填报《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报环保局签署意见,作为立项依据。省直单位批准立项;投资5000万以上;有严重污染的项目由省环保局审批,其余由市环保局审批。
2、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项目竣工,建设单位须向批准该项目的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原审批机关同意登出的批准档案(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3、董事会决议; 不按规定出资的合营企业,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档案及守约方申请登出的档案。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档案;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4)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登出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档案、证件。
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原审批机关同意登出的批准档案(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3、董事会决议; 不按规定出资的合营企业,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档案及守约方申请登出的档案。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档案;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4)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登出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档案、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 1、拟经营专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经营专案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经营专案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公司名称与拟经营专案相符。 提交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原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专案,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档案;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式 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档案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决议或意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证明 5、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解除股权质押协议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解除股权质押备案证明 7、批准证书影印件 8、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公章) 9、指定(委托)书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覆档案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覆档案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影印件、影印件留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影印件,影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程式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宣告。
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1、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决议或意见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7、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加盖公章) 8、批准证书原件2份 9、指定(委托)书 10、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关于增资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影印件) 5.验资报告(影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影印件)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档案(外商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影印件)、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影印件);以外方股东贷款转增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外债登记凭证,包括《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等(影印件)及企业与外方股东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登记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登记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登记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 *** 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一、外资企业登记审批许可权 外资企业登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 *** 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专案分类是划分中央 *** 和地方 ***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许可权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专案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专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 .外资企业登记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专案; 2 .外资企业登记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专案,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专案,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专案,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北京外资企业登记程式 1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专案意向书或协议书。 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专案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 、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 2 )投资企业专案建议书; ( 3 )行业主管部门对专案登记的意见(部分行业); (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 *** 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 6 )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 7 )有关主管部门对专案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4 、商务局负责审批 北京外资企业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专案建议书及批准档案; (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档案; ( 3 )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 *** 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 6 )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 7 )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档案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档案和资信证明档案。 5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外资企业登记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 30 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 2 )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字)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和批准证书(副本); ( 3 )专案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档案; ( 4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 *** 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5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 6 )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档案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 7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8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 9 )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 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专案,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档案。 6 、 办理组织机构程式码 7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影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 )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档案 ( 3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档案 (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 5 )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8 、外资企业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 1 )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 2 )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9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影印件) ( 1 )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3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稽核上述档案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0 、外资企业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影印件)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1 、外资企业海关手续 A 、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2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 3 )企业合同、章程 ( 4 )批准进口装置清单 ( 5 )企业验资报告 ( 6 )外经贸委批覆 B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2 )货物发票 ( 3 )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 、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 2 )货物发票 ( 3 )装箱单 ( 4 )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 5 )运(提)单 ( 6 )进出口许可证件 12 、外资企业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3 )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字 ( 4 )企业的合同、章程
(外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的流程?
设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 审查→受理→核准
(一) 外资企业开业登记:
申报材料: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1)
5、 合同、章程
6、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7、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8、 投资各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核发开业证明及其译文
9、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及译文
10、 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11、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12、 住所使用证明
13、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供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分支机构开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2、 隶属企业章程
3、 隶属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 住所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5、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6、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7、 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8、 资金拨付证明
9、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外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注册费、公告费:详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2)1707号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
外企分支开业注册登记费、公告费:30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二)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 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
3、 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副本1原件
4、 变更名称,还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合同章程的修改补充协议
5、 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的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6、 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原合同章程的修改补充协议
7、 减少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原合同章程补充协议、原审批机关同意减资的初步答复、三次减资公告、债权债务明细及债务清偿或担保证明
8、 变更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9、 变更企业类别, 还应提交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10、 增加经营范围,还应提交验资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合同章程的修改补充协议;增加经营范围中需要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专项批准文件和许可证
11、 变更董事长,还应提交投资方的任免文件、新任董事长的身份证明、新任董事长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2、 变更经营期限,还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补充协议
13、 营业执照正、副本
14、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证书
注: 分支、办事机构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 隶属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一份及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份
4、 营业执照原件
5、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6、 变更名称的,提供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7、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负责人登记表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费公告费:增资部分按设立登记标准收取,其他均为100元/次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
外企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登记费、公告费:10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
(三) 外资企业备案登记
申报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
3、 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副董事长变化,还应交投资方的任免书、副董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董事变化,还应提交投资方的任免书、董事身份证明;董事人数发生变动的还应提交章程修改协议
6、 总经理变化,还应提交董事长签署的聘任书、总经理身份证明
7、 副总经理变化,还应提交董事长签署的聘任书、副总经理身份证明
8、 出资方式变化,应当提交投资人改变出资方式的申请、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9、 延期出资,还应提交投资方的延期出资申请、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10、 投资人名称变化,还应提交投资人名称变化的证明变化、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换发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11、 内外销比例变化,还应提交改变内外销比例的申请文件、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12、 有对外投资行为的,还应提交对外投资情况报告、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3、 住所路名、门牌变化的,还应提交改变路名、路牌的申请、新路名、新路牌的证明文件、合同章程修改补充协议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外资企业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
2、 董事会决议
3、 经董事会确认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海关出具的清关证明
5、 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7、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证书
8、 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海关出具的清关证明
4、 营业执照原件或者注册证原件
5、 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全套印章
财政登记证是什么,有什么用途?外商投资企业一定得办理这个证吗?
需要的。
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低于50%的,企业向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上述投资比例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原则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50%以上的(含50%),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低于50%的,企业向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上述投资比例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的审核、制证、发证和注销办理:
1、新办企业财政登记:填写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代码证、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公司章程(须上交复印件)。
2、变更财政登记证:填写财政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的税务登记副本(须上交复印件)以及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地址要带哪些材料
港澳台独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地址变更申请(提交给当地区级或市级商务局);
4、商务局同意后,即可办理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地址变更;
5、批准证书变更完成后,再带上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变更;
6、工商局办理完成后,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地址变更;
7、工商局、质监局变更完成,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地址变更;
尽人事,知天命。当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的问题都被细分规划好之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把所有细节做好。人的努力是要把知道的东西变为自己的知识,并落实到实处,把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相关内容运用到生活和工作之中,这样才是对自己有帮助的,真正的努力才是有效果的。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地址)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