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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北京(在北京旅游可以做什么)
    • 作者:潘昆谊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23:58
    • 浏览次数:0

    对于很多人对于北京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北京都遇到一个问题,小编今天请教了专家,关于北京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北京的遇到的问题,小编接下来带大家看看。这篇文章我会给大家分享北京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北京的相关知识,每一个要点都会分享给大家,特别详细,感谢大家观看。如果开个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具体流程是什么?旅游公司的种类很多,不一而论。一、如果你要开旅游公司的话,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规定的经营场所;

    对于很多人对于北京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北京都遇到一个问题,小编今天请教了专家,关于北京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北京的遇到的问题,小编接下来带大家看看。这篇文章我会给大家分享北京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北京的相关知识,每一个要点都会分享给大家,特别详细,感谢大家观看。

    如果开个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具体流程是什么?

    旅游公司的种类很多,不一而论。

    一、如果你要开旅游公司的话,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设立国际旅行社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

    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部门经理或业务主任人员三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4)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要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5)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100万元质量保证金设立国内旅行社要求:

    a、注册资本不小于30万元人民币。

    b、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三)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及申报审批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旅行社的申报及审批。

    (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

    (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

    请问在北京注册旅行社需要什么样的手续???谢谢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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