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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费)
    • 作者:万梅致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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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你可以轻松的应对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的问题,短时间内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你可能不信,但我保证能让你少走很多弯路。很多人对于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这个东西,还是比较陌生,就算是一些知道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的人,他们也不太清楚,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股权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相关政策以下是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

    让你可以轻松的应对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的问题,短时间内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你可能不信,但我保证能让你少走很多弯路。很多人对于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这个东西,还是比较陌生,就算是一些知道北京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的人,他们也不太清楚,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股权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相关政策

    以下是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一)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除需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已经解缴税款的,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应提供: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进行核定。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要交税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事宜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

    应答时间:2021-10-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股权转让金是否需要缴税

    股权转让分①境外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②境内企业股东转让股权③境内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三大类,深圳市广商税务师事务所根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变更前后情况进行分析如下:

    1、境外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境外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外资企业,其纳税与否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相关,税种的变化(“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变为“企业所得税”)、法律变更过程中的衔接、追加较多管理类的文件、时间的追朔、税收协定等诸多因素使纳税情况变得较复杂,如涉及金额较大,需专案处理,务必做到细致周密。

    2、境内企业股东转让股权

    境内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按税法规定需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分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讨论(所谓盈利或亏损,是指多年累积的盈利或亏损):

    (1)盈利企业。盈利企业在转让股权时需进行全面评估,请核查是否真盈利。在股权转让前是打包转让还是分开转让或是先分后转让,都涉及较复杂的税法规定,需专案处理。理清先后顺序及全面测算税负水平至关重要。

    (2)亏损企业。亏损企业在转让股权时需进行再评估,查清是否真亏损。在真亏损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为省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及公证费而故意以阴阳合同进行转让。本所认为这种做法没有必要,如果运气好,过去了,但什么时候才算过去,让人揪着心。没过去的话,则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信息证明,立法者已开始重视此方面,北京最近就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亏损企业按正常的净资产折股权价转让即相安无事,不必做过多设想。

    3、境内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境内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按税法规定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分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讨论(所谓盈利或亏损,是指多年累积的盈利或亏损):

    (1)盈利企业。盈利企业在转让股权时需进行全面评估,请核查是否真盈利。在股权转让前是打包转让还是分开转让或是先分后转让,都涉及较复杂的税法规定,专案处理。理清先后顺序及全面测算税负水平至关重要。

    企业所得税实务难点(续)——企业重组、股权转让相关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务难点(续)——企业重组、股权转让相关所得税处理

    (吴基清)

    中国税务报的这篇文章,混淆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B公司)与原投资转让方(甲公司)在纳税主体上的差异,导致案例表述不严谨(如收购甲公司土地使用权),政策分析各税种处理更是显得生拉硬拽。深层次原因,可能是没能准确理解会计上报表主体与所得税上纳税人的辩证关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在所得税上只能有两个直接参与方,即投资方A公司和被投资方B公司,A公司向B公司投入非货币性资产(减少投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向A公司支付自身企业股权(增加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

    根据本文案例描述推敲,相关方是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而可以考虑申报适用企业重组(资产收购)特殊性所得税处理,所得税上可以有多个参与方——甲公司主导收购A公司资产,以子公司B公司股权做为交易对价。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异同点:

    1.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所得税上可以有多个参与方,而一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在所得税上只考虑两个参与方;

    2.特殊性税务处理有的类型要计算收购资产(或股权)和股权支付两项占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无比例要求;

    3.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相关资产计税基础不变,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中被投资方接收非货币性资产以评估公允价值做为计税基础;

    4.尽量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般100%以股权为对价,但如果特殊情况产生非股权支付额,则要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样,都应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资产转让所得。

    原文:

    (本文刊载于中国税务报2018年07月20日星期五B4版)

    例解递延纳税处理的关键点

    刘玉章

    近几年,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资产重组,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就是重要举措之一。

    案例

    A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收购B公司80%的股权。B公司全部股权原价16900万元,80%股权的原值13500万元,经过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15000万元。合并中,A公司向B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原值为12000万元,累计摊销1200万元,净值10800万元,评估价15000万元。A公司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当年实现利润总额4200万元,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分析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A公司非货币性资产转让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处理

    一、A公司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15000-(12000-1200)=42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B公司)

    15000

    累计摊销 1200

    贷:无形资产 12000

    资产处置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4200

    借:资产处置收益 4200

    贷:本年利润 4200

    当年应纳税所得4200万元,无其他调整因素,税率25%,应缴企业所得税1050万元。但是,A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现金流量对纳税做保障,应当寻求税收优惠政策。

    二、A公司递延纳税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以公式表示:

    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原计税成本+已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递延纳税的纳税调整如下:会计确认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5000万元,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4200万元一次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允许将利得分5年均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均所得840万元(4200÷5)。财税差异3360万元(4200-84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100)第13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做纳税调减处理,将840万元(3360×25%)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0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4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10

    第一年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原计税成本+已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10800+840 =11640(万元)。

    第二年,对非货币转让会计不做账务处理,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额为0;税收递延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利得84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A105100明细表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做纳税调增处理。账务处理时将210万元(840×25%)从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10

    第二年股权的计税基础=10800+840+840 =12480(万元)。

    3.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收回投资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假设,A公司在第三年年末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为1700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如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剩余的递延收益1680万元(840×2),在A105100明细表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20

    (168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20

    股权计税基础15000万元一次性调整到位。

    (2)股权转让所得=17000-15000=2000(万元)。

    4.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将剩余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把“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25%)贷方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股权的计税基础调整到位,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转让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3500

    投资收益 1500

    应当注意的是,财税〔2014〕116号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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