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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社会团体迁址需要多久(北京社会团体迁址需要多久完成)
    • 作者:仲智宇
    • 发表时间:2023-04-23 16:27:08
    •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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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担心网上搜索的北京社会团体迁址需要多久的内容只有理论,不实用?不如看看本文讲述的信息,能帮助你节省很多时间!重要的是,这些信息经过验证真实有效的,能够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指出问题的关键所在,这样你更容易的应对北京社会团体迁址需要多久的问题。

    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过程大约要多久

    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过程大约要多久

    工作居住证,俗称“绿卡”,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对国内符合条件来本地区发展的人才颁发的一种证件。接下来有我为大家整理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过程大约要多久,希望大家喜欢!

    一、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过程大约要多久

    1、提交材料后,过了一个月状态为待市局审批。审批时限是30个工作日内。

    2、但是各区的办理效率不一样,一般办理时间是1-3个月,现在朝阳的办理速度最慢,基本上在3个月了。

    二、新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1)提供在申请单位近半年逐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提供近半年逐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3)办证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办证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由申请单位在北京市人事局网站www.bjp.gov.cn填报后打印)。

    (7)办证人的同底版一寸近斯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办证人的在京固定住所证明

    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②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表》;

    ③居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和《房产证》;

    ④借住亲友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9)办证人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0)办证人的配偶和子女随办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接收函或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有两个子女的需提供《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双胞胎、多胞胎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如随办子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含)以下子女可以随办),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

    留学人员办理流程。

    关于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的通知。

    一、目前,《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留学人才引进”的审批工作分别由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和北京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负责,

    并且,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申办“留学人才引进”的条件、所需材料及程序各不相同。

    为了方便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自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留学人才引进”的申办程序分离。

    申请“留学人才引进”的留学人员需先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若同时申请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留学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提交申请材料一周后可先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二、2006年1月1日起,凡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手续的留学人员,需先请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人员)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单位立户”手续。

    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实施“单位立户”的说明》。

    三、2006年1月1日起,凡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留学人才引进”手续,需统一使用《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

    原《外地留学人员来京定居工作单位接受函》停止使用。

    四、2006年1月1日起,凡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变更手续,需填写《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变更项目申报表》。

    居住证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主要功能

    居住证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 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 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 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 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 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6. 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预订地铁、火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公司跨区迁址手续如何办理

    1、首先是办理营业执照

    公司开始办理迁移手续时已是六月份,而营业执照年检是在六月底结束,为了避免因手续不全新证未办成,而导致错过年检时间,所以公司决定在甲县工商局进行年检手续(即原来所属行政管辖区),年检过后,持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到现迁入地工商局进行新证签发手续。

    2、其次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办好后,执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先的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到原所属质检局(我们是把以上资料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迁出手续,第二天从行政服务中心取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

    新代码证办理时应带上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公章,现金90元(办证工本费),打印好的委托书,或直接带一张空A4纸到现场填写,企业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到迁入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手续。营业执照上的工商局的公章必须复印清楚,身份证复印件也得复印清楚,太暗了不行,主要是这些资料要用于扫描上传。各种资料加盖公章时要问清楚所盖的位置(盖章位置有严格要求),我公司办理时是服务中心人员自己盖的,怕我们盖的不符合要求。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空白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上经办人姓名。

    以上资料整理完毕,交费后便可在5个工作日后取回新的机构代码证了。注意留下对方的联系电话,方便有事时查询证件办理情况。

    3、税务——国税相关手续办理

    先在迁入地国税局征管科开出一份纳税人跨区迁移审批表,去时注意带上原来的税务登记证。

    准备办理迁移时,当月应在抄报税结束后,如:7月份办理迁移手续的话,应先将6月份税款申报结清,7月不再开发票,带IC卡去大厅办理注销申请,先在迁出地税局申请授权修改金穗卡时钟,然后再回单位将开票系统时钟改为下个月的一号(也就是8月1日,注意本操作只能进行一次,如果进入系统没有修改好钟,下次修改必须重新进行制授权才行),改过时钟后直接再次抄税,抄的是七月份的税,抄税完毕后再到国税服务大厅进行注销金穗卡操作,注意,在金穗卡注销后要记得让工作人员将卡解锁,否则到迁入地国税局无法进行再次发行操作,涉及跨区,所以只有在原卡发行地进行解锁。然后把原来的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领购本缴销,再去征管科办理迁出手续,去时应带上迁入地国税局征管科出具的纳税人跨区迁移审批表一式两份或四份(其实两份足够了),等迁出地征管科核实企业已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出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与企业,并在迁移审批表上签字盖章退回企业一份,企业持迁移通知书和迁移审批表到迁入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迁入手续。

    带公章,领票人身份证复印件,专用发票开票,企业出具的购票证明,IC卡等相关资料到迁入地国税大厅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及重新发行金穗卡。

    企业网上申报用的电子钥匙因税号变更,也得到国税大厅办理变更手续,先和金穗公司服务人员联系好,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电子钥匙到大厅办理。

    涉及公司网上扣税款的银行也要重新签定三方协议,因为税号已变,税款所入国库也发生了变化。

    涉及到变更的还有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专用章,应到指定地点重新刻章,只更改税号即可。

    到此国税手续办理基本结束。

    4、税务——地税相关手续办理

    社会组织变更地址原因怎么写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对外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

    咨询电话:010-58124114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社会团体办理以下登记业务,均须先履行网上填报流程(办理延期换届除外),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说明:

    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办理事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键,完成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一次未填写完的,可以先点击“保存”键,待继续填写时重新登录,点击“修改”键,填写完成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查询回复意见。审查通过的,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前,如发现填报有误,可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1.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5)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社会团体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活动资金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活动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社会团体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二、社会团体备案

    1.印章式样

    说明:办理印章刻制的同时进行备案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书

    4.银行开户证明

    说明:以上2、3、4三项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复印件

    5.负责人变动备案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网上填报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每人一表

    (3)若为换届,还须提交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单(自拟),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说明:

    ·社会团体产生新增负责人,应对新增负责人进行备案

    ·社会团体换届,应对新一届所有负责人进行备案

    ·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写明其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时间、届次和职务,一届一栏

    6.延期换届

    不需网上填报,直接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下载《社会团体延期换届申请表》(编号:14),原件一式一份,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时间应不晚于章程规定换届时间前一个月。

    延期换届没有跨年度的,可以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1.核准程序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__________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今天显示初审通过提交市局审批,这个过程大约要多久?

    顺利通过区人保局初审后,将自动进入北京市人事局的“复审”环节,复审环节一般需要1个月的时间,届时返回复审结果。

    复审结果分为三种:

    (1)顺利通过复审,进入证件制作环节。证件制作环节需要3-4个月时间,制证完成后,人事局通知公司HR负责人取证,并发放到您的手中;

    (2)复审未能通过,申请被打回初审机构。说明申请材料存在部分问题,需重新提交原件材料或重新提交电子信息,待向海淀区人事局重新提交后,重新进入复审环节。此过程需要的时间因材料问题而异。

    (3)复审未能通过,申请被驳回,申请进程终止。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一月十一日京办发[1986]59号)

    为加强对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范围。

    1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全市性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学术团体。社会经济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体育工作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2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不包括中央确定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工商联、台胞联谊会、侨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北京市分会等人民群众团体,佛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等宗教团体,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团体。

    二、社会团体的组建原则。

    1 、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的组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坚持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平等互利的原则,领导成员要经过民主选举或充分协商产生。不准用行政办法和行政手段强行组建。

    2 、凡本规定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不列作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定级别,人员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经费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名额由审批单位确定。政府鼓励和支持采取招聘的办法解决人员问题。其工资待遇等可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标准,款项从会费和其他收入中支付。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

    3 、一个大门类或一个行业性质相同的社会团体只能成立一个。

    4 、社会团体不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

    5 、非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北京”、“首都”等字样。

    三、社会团体的必备条件。

    1 、应有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章程。章程包括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和入会手续、会员的义务和权利、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以及会址等方面的内容。章程须经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确认。

    2 、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

    3 、要有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4 、要设立精干的常设办事机构。

    5 、要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地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建社会团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 、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同系统、同行业协商组建。由单位组建的,先报请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准予登记并签发登记证后才能成立。

    社会学术团体,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由市科协初审,报市科委审批;属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由市社科联初审,报市委宣传部审批。

    社会经济团体,包括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机构等,由市经委或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

    社会公益团体,由市民政局审批。

    文艺工作团体、体育工作团体和教育卫生方面的社会团体,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审批。

    财政金融方面和其他的社会团体,由市计委或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

    由公民个人或联合发起的社会性的文化艺术、学术研究、社会公益以及联谊性等社会团体,均由市民政局审批。

    2 、审批、登记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精神和本规定,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不予登记。

    五、原有社会团体的复查。

    1 、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都要进行复查。

    2 、复查的主要内容: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是否符合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实际活动内容是否与其宗旨一致。

    3 、复查的组织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原批准机关配合。经过审查,对确有必要继续存在又符合全市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试行办法》,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4 、中央确定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民群众团体和宗教团体,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不是中央确定而列入行政、事业编制并纳入财政预决算的社会团体,其编制和经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有区别地逐步解决。

    5 、复查的截止时间为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逾期未向市民政局申报复查的社会团体,即作为自动解散。

    六、社会团体的组织管理。

    全市性社会团体由审批机关确定其主管单位,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的新闻报道。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对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进行宣传报道时(包括登广告),要经市民政局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报道。

    八、地区性社会团体的组建。

    区、县成立地区性社会团体,也要从严控制,审批和复查的具体办法,由区、县委和区、县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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