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财税资讯 > 财税语料 >
    保理公司法定设立程序是怎样
    • 作者:小艾
    • 发表时间:2022-12-30 17:46:20
    • 浏览次数:0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二)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三)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