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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 岭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作者:小艾
    • 发表时间:2022-12-29 06: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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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企业及分支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

    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对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依法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详见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楼公告栏(公告栏设置在市工商局大楼底层大门进出的通道内,温岭市工商局地址:太平街道人民路东延市体育馆对面),或访问温岭红盾信息网(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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